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7-01-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7-01-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申请享受财税[2006]1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市局将2005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发给各局,供各局参照。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其增值税免税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凡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在本通知下发前其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或将税款退还企业。

    四、各局应对所辖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于每季度末20日内将《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五、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时间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相关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

    附件:略

    2007年1月15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