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调整部分乙醇胺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号 |
法规类型 | 海关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02-01 |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的乙醇胺,海关按照5.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LTD.)的乙醇胺,海关按照7.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其他日本公司的乙醇胺,海关仍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6号公告规定的7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36号公告及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