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农〔2008〕29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8-11-18 |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扶贫办、财政局:
为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贵州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乡、镇)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贵州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等《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和《贵州省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黔开办[2008]125号)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国家设立用于贫困地区发放到贫困农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扶贫龙头企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等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到省的贴息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具体分为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和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两部分,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其中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特区),由县(市、区、特区)扶贫办、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直接管理。在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过程中,扶贫部门负责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使用,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
第四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集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定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到户贷款贴息资金要确保农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农户,支持其发展生产;适当支持能人(大户)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项目,并明确其扶贫责任。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重点投向与贫困地区农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中小型扶贫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
第五条 凡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金融机构,均可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以下简称“承贷机构”)。贷款本金由承贷机构自行筹集。贷款利率由承贷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
第二章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中央财政每年下达我省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到户贷款贴息的比例不得低于50%;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全部用于到户贷款贴息。
第七条 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直接将资金逐级下达到县(市、区、特区),由县(市、区、特区)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全省规模计划,向各市(州、地)下达指导性计划(或贴息资金控制指标);各地扶贫、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按规定程序逐级推报贴息项目,经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查同意后,逐级下达和拨付资金到县财政,再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逐步建立激励机制。省每年对各地、县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和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依据地、县上年度贷款发放规模、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和贴息工作绩效进行调整。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要视扶贫贷款需求,积极安排贴息资金,引导承贷机构扩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
第九条 每户贫困农户1年内可申请不超过2万元(含)贷款规模的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每户1年内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含)贷款规模的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此项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省下达到县(市、区、特区)的到户贷款贴息资金总额的20%。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地按省下达的控制指标申报,超过1亿元(不含)以上的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 固定贴息利率和贴息期限。在中央和省规定的贴息期内,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不足1年的据实贴息,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如经果林种植、大牲畜养殖等最多不得超过3年。到户贷款贴息期限由县(市、区、特区)根据项目生产周期、扶贫效果、带动情况和贴息资金计划额度确定;项目贷款贴息期限实行年审制,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据情确定。
第十一条 贴息方式。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农户两种方式,鼓励直接补贴到贫困农户,具体由各县(市、区、特区)自行确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和确认
第十三条 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贴息方式、管理模式、申报程序和贴息确认由县(市、区、特区)扶贫办、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在审核能人(大户)贷款项目贴息资金时,需审查其支持带动贫困农户致富情况和与乡(镇)扶贫部门签订扶贫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在审核贫困农户贷款贴息资金时,需依据贫困农户情况确认其身份,并审查其贷款是否真正用于生产发展。
第十四条 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州、地)扶贫办、财政局根据省扶贫办、财政厅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计划(或贴息资金控制指标),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可按控制指标上浮20%申报。县(市、区、特区)扶贫办、财政局根据市(州、地)扶贫办、财政局的要求具体组织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扶贫贷款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在承贷机构获得贷款后,即可向所在县扶贫办、财政局申请贴息,经县(市、区、特区)扶贫办、财政局考察评估后,根据贷款建设内容,与县扶贫办签订扶贫责任书。
第十六条 县(市、区、特区)扶贫办、财政局在每年的6月底前将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的有关材料上报市(州、地)扶贫办、财政局。市(州、地)扶贫办、财政局审查后,于7月底前上报省扶贫办、财政厅,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省扶贫办、财政厅在收到各市(州、地)扶贫办、财政局推荐报告2个月内,共同审查确认行文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报省材料主要包括:项目业主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贷款拨付凭证复印件、利息结算单复印件、扶贫责任书和履行责任书的评估报告等。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切实加强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和稽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认定、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