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47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流[2005]41号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0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5-06-15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