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49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2008-05-2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2%。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5%。
三、2008年一季度预缴,已按10%预计利润率申报完毕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以上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的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符合完工条件的,应在开发的产品符合完工条件的年度及时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