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内国税出函[2005]1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内蒙古 | 发布日期 | 2005-03-31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