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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5]16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内蒙古 发布日期 2005-03-0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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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3-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的请示》(通国税所字〔2005〕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采用备抵法即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和范围计提坏帐、呆帐准备金的方法核算坏帐、呆帐损失,不再报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坏帐损失,属税务行政审批的保留项目,仍须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按照《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审批权限办理;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审批权限办理。

    二○○五年三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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