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赣国税函[2006]29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江西 | 发布日期 | 2006-09-25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自2006年8月25日起,分别暂按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此次我省国税系统只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正本外框、副本外皮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各地请严格按标准收费。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