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东地税函[2004]8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4-06-15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我市地税发票的,一律在《东莞日报》上公告声明作废。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