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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财税政字[1994]158号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10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8-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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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8-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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