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优质畜产品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农〔2007〕179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7-08-29 |
各市(州、地)财政局、农业(畜牧)局:
现将《贵州省省级优质畜产品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贵州省省级优质畜产品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省级优质畜产品基地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生态畜牧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省级优质畜产品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畜产品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优质畜产品基地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共同管理。省农业厅
和省财政厅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和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并指导和督促地县农业(畜牧)、财政部门管理好资金、实施好项目。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农业(畜牧)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包括编制优质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等。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包括安排资金预算、参与项目审定、下达和拨付资金、报帐制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农民受益、合同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
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省对地、县分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是项目区养殖农户、养殖协会、
养殖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畜禽良种引进、畜禽圈
建设或改造、饲草料生产、粪便污物处理、养殖户技术培训等。
第八条 项目县可按省级补助资金的3%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下达年度优质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各县农业(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 养殖企业申报项目采用补助或贴息方式,补助资金不越过总投资的20%,贴息不超过2年。同一项目已得到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该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汇总初审,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必要时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县级畜牧(农业)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参建农户、建设内容、资金补助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畜牧)部门要积极做好优质畜产品基地建设,努力增加资金收入,搞好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畜牧)部门要根据审定的项目下达资金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做到资金与项目的统一。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畜牧(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不按本办法执行和管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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