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7]84号 |
法规类型 | 10010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7-05-30 |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