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保监发[2000]229号 |
法规类型 | 102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0-11-20 |
保监发[2000]229号
各寿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做好2000会计年度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1年期以上传统寿险和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并不得超过年复利7.5%。
二、各公司应按精算报表格式要求填报精算评估报告,公司精算责任人对精算报表内容出具声明书。
三、法定责任准备金必须计算,并按规定填写精算报表相应栏目,实际责任准备金可按更为保守的方法提取。
四、精算报表目前尚不涵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对此部分内容,各公司应以适当的形式在精算评估报告中反映。
五、各公司须于2001年3月15日前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及人身保险险种统计表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公司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适时将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
1、精算报表
2、精算报表填写说明
3、《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精算声明书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