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恢复征收地方各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税四字[1990]20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0 |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90-02-14 |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中发[1985]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华侨农场、工厂,除按规定计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外。
我省从1985年起五年内对华侨农场、工厂的其他税(含地方税种)一律都给予了免征照顾。现免税期已届满,经研究,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地方各税;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