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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税征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财农税字[1994]192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4-07-04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税征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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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7-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994年农业税征收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粮食价格改革的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的农业税征收、入库工作。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价格结算问题。最近,省政府为保护粮农的利益,根据中央安排的分省价格水平,确定我省粮食收购价格分别为:一价区(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德、益阳七市)早釉稻每50公斤(下同)44元,晚籼稻52元;二价区(邵阳、张家界、娄底、怀化、自治州五地、州、市)早籼稻45元,晚籼53元;三价区(零陵、郴州两地区)在二价区价格基础上可上下浮动3-5%。顶抵定购任务的其他品种执行全省统一价:中籼稻48元,粳稻54元,小麦51元,玉米46元,大豆88元,早稻优质稻55元。因此,今年各地的农业税征收价格(对农户而言)和结算价格(对粮食收购部门而言)都不得低于上述价格。粮食收购部门一方面要按实与农民进行粮价结算,并代扣农业税款,另一方面要根据财粮双方确定的结算价按规定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农业税款的结算与划解。

    二、关于价差结算。省对地(市)继续按24元/56公斤稻谷进行结算,24元以内的价差仍按原结算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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