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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0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4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12-01-18

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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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1-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广德县、宿松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条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竞争选择、择优扶持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单体绿色建筑项目。

(二)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三)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

第五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注重激励约束,优先支持出台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地区,以及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等公益性项目。

第三章  申报、分配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政策、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及支持重点,联合发布申报指南。(2)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属单位项目申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市、县所属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省属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及城区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政策标准编制、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实施量、工程量、实际性能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申请预期目标的示范项目,追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取消示范项目(示范区)资格。

第十三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指导项目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组织项目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当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_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1,2012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2,2012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进度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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