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财企[2004]324号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4-12-2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二、企业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维简费提取标准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三、财政部、原冶金工业部《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0)财工字第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