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拨付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用款申请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财社〔2011〕200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1-09-30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规范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用款申请拨付管理,确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拟订了《江苏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拨付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用款申请拨付管理办法》,请予配合,协助实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社会保障处联系。
联系人:吴开臣
联系电话:025—83633141
附件:
1.江苏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拨付管理办法
2.江苏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用款申请拨付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江苏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拨付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拨付管理,确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拨付程序
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拨付实行“经办机构提出计划、主管部门申请用款、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的程序。
每月初,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年初批复的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按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用款计划。
每月5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根据审核同意的用款计划,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并附有关申请材料。
每月10日前,省财政厅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用款申请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省财政厅应当即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即日完善补齐。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省财政厅拨付资金的申请,应加盖公章,但不需编列文号。文中应当说明申请拨付的具体数额(保留到百元),支出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
(二)本月用款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1;
(三)上月支出户收支明细表,具体表式见附件2;
(四)上月基本养老金发放基础信息表,具体表式见附件3;
(五)上月末支出户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加盖银行公章的原件)。
三、审核要求
(一)本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按照上月实际支付数额提出,如有变动须备注说明;
(二)申请拨付的具体数额应扣除支出户账户余额,即:
申请拨付数额=用款计划-支出户账户余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后再办理用款申请:
1.未按预算要求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
2.未按规定将支出户利息收入划拨到财政专户的;
3.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拨付用款的;
4.其他不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情形的。
四、监督管理
省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月度用款计划,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当根据预算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用款计划,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督促改正。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安全运行情况的日 常监督。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
1.××年×月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
2.××年×月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收支明细表
3.××年×月省本级基本养老金发放基础信息表
附1:
××年×月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
制表单位(盖章):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支出项目 | 金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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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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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附2:
××年×月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收支明细表
制表单位(盖章):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收入 | 本期支出 | 动用备用金 | 期末余额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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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支出明细 | |||||||
支出项目 | 金额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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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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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附3:
××年×月省本级基本养老金发放基础信息表
制表单位(盖章):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单位: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 | 单位代码 | 单位名称 | 离退休人数 | 养老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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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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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附件2:
江苏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用款申请拨付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用款申请拨付管理,确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拨付程序
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用款申请拨付实行“经办机构提出计划、主管部门申请用款、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的程序。
每季度初,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年初批复的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按季度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用款计划。
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将审核同意的用款计划,以正式行文的方式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并附有关申请材料。
省财政厅收到申请拨付资金文件后,对用款申请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齐完善;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编列文号正式行文,并在文中说明申请拨付的具体数额(保留到百元),支出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
(二)本季度用款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1;
(三)上季度支出户收支明细表,具体表式见附件2;
(四)上季度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基础信息表,具体表式见附件3;
(五)上季度末支出户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加盖银行公章的原件)。
三、审核要求
(一)本季度用款计划原则上按照上季度实际支付数额提出,如有变动须备注说明;
(二)申请拨付的具体数额应扣除支出户账户余额,即:
申请拨付数额=用款计划-支出户账户余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后再办理用款申请:
1.未按预算要求完成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的;
2.未按规定将支出户利息收入划拨到财政专户的;
3.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拨付用款的;
4.其他不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情形的。
四、监督管理
省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季度用款计划,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根据预算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用款计划,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督促改正。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安全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
1.××年×季度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
2.××年×季度省本级工伤保险支出户收支明细表
3.××年×季度省本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基础信息表
附1:
××年×季度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
制表单位(盖章):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支出项目 | 金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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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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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附2:
××年×季度省本级工伤保险支出户收支明细表
制表单位(盖章):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收入 | 本期支出 | 期末余额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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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支出明细 | ||||||
支出项目 | 金额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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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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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附3:
××年×季度省本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基础信息表
制表单位(盖章):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单位: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 | 单位代码 | 单位名称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 |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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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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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