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辽财税[2009]2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9-01-14 |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财税〔2008〕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