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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9]48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9-02-2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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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2-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有关待遇的,须提交对方国家(地区)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证明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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