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9]105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09-10-16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9-10-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财政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落实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规范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更名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市或区县国库,预算科目为103015601.对2009年1月1日以来缴入财政专户收入应调整缴入国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相关管理规定,在新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暂按更名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