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财税[2009]33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12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9-06-17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委、发展改革委,市财政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市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