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增值业务支出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深地税发[2003]42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3-05-25 |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增值业务支出发票使用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2003]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重申: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规定须在深圳市缴纳营业税的各项收入,均应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作为唯一合法收入凭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