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