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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770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15
有效与否 浙江 发布日期 2006-08-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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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8-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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