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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02-05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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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2-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2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和2007年第6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09年第3号公告.tiff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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