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民政部关于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民函〔2009〕80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9-03-20 |
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举办者:
你们关于成立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登记。你中心业务主管单位为文化部。
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你中心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你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帐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