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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报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3 发文文号 黔财社[2008] 30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贵州 发布日期 2008-04-25

关于报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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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地)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6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央和省财政对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现就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拨付程序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向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不含对困难居民家庭缴费补助)。

  二、申报材料内容

  包括申请文件和有关附表。文件的内容包括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准备和开展情况,制度设计和资金安排情况,制度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申请材料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这是核定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资金拨付

  2007年启动的试点城市应进行补助资金结算。

  从2008年起,中央和省财政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核拨补助资金。

  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家庭缴费部分的补助资金,通过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转移支付安排下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报送时间

  各地材料应于4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

  附件:《关于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63号)及报表。

  贵州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2008年4月25日

 

  关于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7]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从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现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试点城市,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以及试点城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人数、困难城镇居民家庭参保人数、参保居民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等核定补助数额。

  2007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试点城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中西部地区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对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按照实际参保人数和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申请拨付程序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并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的相关材料,经两部审核同意后,核拨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不含中央财政对困难城镇居民家庭缴费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内容

  1、申请报告。包括本省(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准备和开展情况,制度设计和资金安排情况,制度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2、有关附表。附表1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基本情况表,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级次、管理部门、筹资标准、地方各级财政人均补助金额、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筹资与支出情况、实际享受待遇人数和人次等。附表2为上年度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城市申请中央财政当年补助资金表,包括非农人口数、上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上年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附表3为新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申请中央财政当年补助资金表,包括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本省上年平均参保率及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附表4为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材料审核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填报申请材料,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对各地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申请材料在上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之前应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方法进行核查。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将作为核定各省(区、市)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2007年,请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厅(局)于11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申请报告、附表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基本情况表和附表3新增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从2008年起,各省(区、市)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申请报告、附表及其他材料(包括省级补助资金到位证明、参保人数核定情况等)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并于3月底前将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的材料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为了确保工作进度,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在省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材料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财政部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的具体操作规程,以规范和加强审核工作。

  (三)资金拨付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时核拨补助资金。

  2007年,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按试点城市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不含中央高校大学生)、85%的参保率预拨第四季度补助资金,2008年结算时多退少补。

  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核拨对地方补助资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收到各地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并盖章的申请报告及附表后,根据核实的参保人数(不含中央高校大学生)、居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结算原试点城市上年补助资金,并根据上年参保人数预拨原试点城市当年补助资金;对于新增试点城市,按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不含中央高校大学生)及本省(区、市)上年平均参保率预拨当年补助资金;对原试点城市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补助资金,根据上年实际参保人数结算上年补助资金,并按本年度应参保人数预拨当年补助资金;对于新增试点城市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补助资金,根据应参保人数预拨补助资金。

  三、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申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据实减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城镇居民家庭缴费部分的补助资金,通过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转移支付安排下达,具体申请拨付办法由财政部商民政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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