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5]21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5-03-17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皮卡”货车改装成“旅行车”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5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以下简称税目注释),请示中提到的改装车型符合税目注释中小汽车的定义。因此,该改装车型应属于小汽车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税目注释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汽车生产目录的编码规则、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有关小轿车和旅行车的术语定义以及改装车型的实际情况,同意该改装车型按照“小汽车”税目中的“小客车”子目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