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0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10-05-05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辅导期期满时,除非发生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已置于省局服务器“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目录下,各地可自行下载使用。
三、省局此前下发的规定凡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有抵触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废止。
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