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财法[2003]4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3-07-08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照每立方米3元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