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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第53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09-29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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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9-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12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10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10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10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第三条  200910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10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10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专利权人在200910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10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10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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