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256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11-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4-11-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金融企业2000年以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金融企业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可以冲减营业额,这里的营业额是指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企业的其他应税营业额。因此,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只能与其贷款利息收入相冲减,不能冲减其他应税营业额。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