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桂财库〔2013〕46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13-08-22 |
区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5〕8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76号),为规范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
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以下简称权责发生制核算资金)的范围,是指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中当年尚未支用并按规定留归预算单位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预算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二、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
对于当年内尚未支出并按规定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年终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将结转结余资金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文件为依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预算单位在对年终结转结余资金作权责发生制核算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
(二)次年使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时,预算单位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
(三)自治区财政收回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时,预算单位借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
三、加快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
(一)预算单位应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前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报送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用款计划并加快支出进度。
(二)预算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根据国库支付系统的下达直接支付令或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及时使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
(三)预算单位应加强督促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及时使用及监控,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
四、加强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作为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定期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二)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76号)文件的第十八条规定,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下年度可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下文全部收回。
(三)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下年度继续使用过程中,预算单位确需调整的,需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四)自治区财政厅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建立对采取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采取按季进行通报方式督促预算单位加快资金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