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31个大中城市就业形势分析月报制度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人社部函[2013]67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3-04-0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及时准确掌握各地就业情况变化,做好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决定建立31个大中城市就业形势分析月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依托现有就业数据统计监测基础,细化部分数据指标内容,调整统计周期,实现31个大中城市就业形势相关数据信息的按月统计汇总,为准确研判就业形势、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二、工作内容
(一)报送范围。各直辖市、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共31个大中城市(名单见附件1)。
(二)报送内容。31个大中城市就业形势分析月报制度数据指标共5部分11项:
1.城镇新增就业情况: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2.重点人群就业情况: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人数、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含本期新增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本期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人数、本期末实有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
3.登记失业情况:登记失业人员本期新增人数、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含长期失业者人数、失业青年人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4.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单位登记招聘人数(按行业细分)、登记求职人数(按人员类别细分)、求人倍率。
5.企业用工情况: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岗位数(按行业细分)。
(三)报送方式。请各市按月统计收集上述指标数据,填写31个大中城市就业形势分析月报报表(附件2)报送部就业促进司。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岗位数2项数据按原有渠道上报。
第一次报送时间为2013年6月5日,报送5月份数据,此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初期需按时报送纸质及电子报表,待SMIS2012统计报表系统相关功能开发完成后通过软件报送。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就业形势分析月报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明确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各地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牵头负责部门,明确各项数据指标涉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三)夯实基础,确保数据质量。各地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调整相关数据统计周期,细分数据内容,改进统计手段,加强对数据的检验校核,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可比性。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省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就业形势分析月报工作的牵头部门及报送责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按《牵头负责部门及报送责任人登记表》(附件3)的要求报部就业促进司。
部就业促进司联系人:齐悦臣
电子邮箱:jyxsfxyb@mohrss.gov.cn
附件:1.31个大中城市名单
2.31个大中城市就业形势分析月报报表
3.牵头负责部门及报送责任人登记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附件1
31个大中城市名单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石家庄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海口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拉萨市、西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
31个大中城市就业形势分析月报报表
表1 城镇新增就业情况
项目 | 序号 | 本期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
合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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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重点人群就业情况
项目 | 序号 | 本期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 | 本期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人数 | 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 | ||
本期新增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 | 本期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人数 | 本期末实有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 | ||||
合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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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登记失业情况
项目 | 序号 | 登记失业人员本期新增人数 | 登记失业人员本期末实有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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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失业者人数 | 失业青年人数 | ||||||
24岁以下 | 25-35岁 | ||||||
合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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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
项目 | 序号 | 总人次数 | ||
本期单位登记招聘人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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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牧、渔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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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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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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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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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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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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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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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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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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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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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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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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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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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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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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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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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社会工作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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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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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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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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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登记求职人数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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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成长失业青年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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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届高校毕业生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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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转失业人员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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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失业人员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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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人员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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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人员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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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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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农村人员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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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人员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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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求人倍率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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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表1:本期城镇新增就业人数项应填写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的数值,统计口径和统计渠道参照《关于印发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74号)(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表号EP1中相关内容执行。
表2:本期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项应填写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数。本期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人数项应填写报告期内全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人数。两项数据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渠道参照《统计报表制度》表号EP1中相关内容执行。
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应填写各类本地生源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数据,统计口径和统计渠道参照《统计报表制度》表号EP8中相关内容执行。
表3:登记失业人员本期新增人数项应填写报告期内全市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城镇人员总数。登记失业人员本期末实有人数项应填写报告期末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总数。长期失业者人数项应填写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中连续失业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人员总数。失业青年人数项应分别填写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中年龄在24岁以下(含24岁)和25-35岁(含)的人员数。各项数据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渠道参照《统计报表制度》表号EP2中相关内容执行。
表4:本期单位登记招聘人数项应填写报告期内用人单位在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帮助招聘、推荐的岗位空缺所对应的总人次数,该指标需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大类进行细分。本期登记求职人数项应填写报告期内求职者在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帮助介绍、推荐工作的总人次数,该指标需按人员类别进行细分。本期求人倍率项应填写报告期内全市单位登记招聘人数与登记求职人数的比值。各项数据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渠道参照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工作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3
牵头负责部门及报送责任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 ||
牵头负责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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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部门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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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责任人姓名 |
| 部门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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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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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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