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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12-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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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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