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属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