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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失效](1996)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文字[1994]第439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7-24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失效](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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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7-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借款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文教行政事业的发展规划,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放高利贷,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

    (二)讲究经济效益,注重社会效益;

    (三)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重点支持教育、科学事业单位,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四)定项使用、按期归还。

    第三条 周转金借款范围

    (一)教育、科学、文化等文教事业单位;公检法司、行政机关和党派团体附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文教企业。

    (二)借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流动资金不足和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 周转金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或预算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有经常的经费领拨关系。

    (三)项目借款额起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地区,项目借款额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项目借款额起点可稍低一些。

    (四)有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项目借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手续

    (一)中央级单位的借款,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筛选,然后统一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

    (二)地方单位的借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择优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我部将根据资金和效益情况,重点扶持。

    (三)主管部门和地区财政厅(局)要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确保借款按期回收。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经特殊批准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占用费

    (一)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

    (二)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和占用费,并停办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周转金借款事宜。

    第八条 周转金借款拨付及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和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外地请用“电汇凭证”,北京地区请用“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汇款用途注明“归还文教行政周转金”。

    “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须复印一份寄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司综合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我部[1992]财文字第546号《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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