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经信节能[2011]435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1-06-03 |
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兴宁市财政(税)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经企业申报、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专家现场审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联合会审、公示后无异议,认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利用低压余热生产热力(低压蒸汽)等24个产品(工艺)为2011年第一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产品(工艺),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为加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产品(工艺)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有关企业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