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大财发[2004]37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4-10-11 |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通知(略)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