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颁布单位 159 发文文号 公告〔2011〕7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2013-07-10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null

发布日期:2013-07-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现将供电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桂价格〔2011〕128号)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应计入企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广西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局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1年9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