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公告〔2011〕7号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13-07-10 |
一、对供电企业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应计入企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广西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局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