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甘肃 | 发布日期 | 2005-08-08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有先征返还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