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5]15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5-11-3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