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本市如有类似情况,也请遵照执行。
1994年2月24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94]财农税字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