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国税函[2004]44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4-07-29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转发给你们。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就业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其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减免税规定进行报批,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