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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05-28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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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5-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有效落实由企及物管理理念,进一步深化企业风险分析工作,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改如下:
收、发货单位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本栏目应填报NO。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137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3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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