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监〔2007〕15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7-07-16 |
厅内各处(室、所、中心),厅直各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现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财政厅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资金 监督办法 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监督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监督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资金监督指省财政厅及其职能处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所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核、评价等活动。目的在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资金监督是省财政厅的一项重要职责,厅内各业务主管处室和财政监督检查处共同履行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各业务主管处室及财政监督检查处派出的监督检查人员须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认真履行财政资金监督职责。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资金监督主要由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财政内部监督等组成。
第七条 财政收入监督主要由财政管理的税收收入监督、非税收入监督、其他财政性收入监督组成。
(一)税收收入监督主要包括:
(1)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监督税收征收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对象和税率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规减免。
(2)税收征管质量监督。监督税收收入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是否及时、足额入库;有无违规多征、少征、缓征和不征行为;税款解缴是否及时、上缴预算级次是否正确,退税是否符合规定,对偷、抗、逃税行为是否严肃处理等。
(二)非税收入监督主要包括:
(1)监督非税收入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审批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2)监督非税收入征缴质量,是否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3)监督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情况,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领用、缴存和核销票据。
(三)其他财政收入监督。其他财政收入指除财政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财政性资金收入。其他财政收入监督包括:
(1)监督其他财政收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监督其他财政收入是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决算。
(3)监督其他财政收入有无截留、挪用、贪污、调剂等问题。
第八条 财政支出监督主要由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监督组成。
(一)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监督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加预算、动用财政预备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是否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编制部门预算;
(3)人员编制是否经过有关审批机关认定,有无将编制外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4)各种预算定额确定是否具有科学性,有无擅自提高预算定额;
(5)各项财政收入、支出是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等;
(6)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及专款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测算并及时下达或拨付;
(7)预算编制环节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
(1)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核及批复情况;
(2)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
(3)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4)国债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5)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6)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7)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情况;
(8)银行账户开设与管理情况;
(9)财政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10)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
(11)财政法规和工作制度制定情况;
(12)财政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情况;
(13)预算执行中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主要包括:
(1)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是否经过必要的评估和论证程序;
(2)在项目安排时是否确定财政资金需要达到的绩效考核指标;
(3)各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4)未完成绩效的因素分析及完善措施等。
第九条 财政内部监督是指由省财政厅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处依据贵州省财政厅《财政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财政厅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分析、评价和鉴证活动。主要包括:
(1)财政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
(2)财政资金内部运行情况;
(3)各职能机构执行财政政策和财经纪律情况;
(4)各职能机构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情况;
(5)各项财务开支及各岗位权力制衡情况;
(6)资金、物资、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条 财政资金监督职责分工。按照职责权限,财政业务主管处室和财政监督检查处共同承担省财政厅财政资金监督检查职责。财政业务处室侧重于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财政监督检查处侧重于财政资金的内部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监督检查工作。
各业务主管处室须按职责范围对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拨付、使用、调整、决算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财政监督检查处应通过开展财政内部监督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对财政业务主管处室履行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情况进行再监督。内部监督检查面每年要达到一半以上。通过实施内部监督,规范财政运行秩序,促进财政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第十一条 为避免不同业务主管处室对同一事项开展多头检查,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业务主管处室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事先告知财政监督检查处,由财政监督检查处进行协调。开展的重大监督检查(除财政部及其业务司局有明确要求外),一般归口财政监督检查处统一实施,各业务主管处室配合。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处与业务主管处室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加强协调与配合。除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外,财政监督检查处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事先与业务主管处室协商,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涉及的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文件、资料,业务主管处室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 监督检查规则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规则是执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和提出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成立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实行回避制度。
被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客观、公正的,有权请求该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检查组的派出机构决定。
第十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的工作安排,结合我省财政管理工作实际,于每年3月份制定全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厅党组审定后,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提前3天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五)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检查组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会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的,经请示厅领导批准,可于进点检查时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十八条 检查组通过审查被检查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资料,核实现金、实物、资产,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各相关证明材料须履行必要的复核和认证手续。
第十九条 检查中如有特殊需要,可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对检查事项中的某些具体问题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该检查组的派出机构汇报;重大问题应由该派出机构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或财政厅党组汇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据实出具《财政检查报告》并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
被检查单位应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并提出书面意见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取证,以确定是否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正式的《财政检查报告》并送给该检查组的派出机构审核;同时,征求意见的检查报告应予保留,并作为附件。
第二十二条 《财政检查报告》应做到语言简练、表达准确、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理由充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情况;
(四)被检查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五)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处罚建议;
(六)对被检查单位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七)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八)检查组组长签名和报告日期。
第二十三条 派出机构应组织人员对检查组提出的《财政检查报告》进行审理和复核,主要包括: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检查证据是否准确、有效;
(三)与检查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及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规,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管理建议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具有较强针对性。
第二十四条 对审理后的《财政检查报告》,由派出机构呈厅领导签发。呈请签发的《财政检查报告》应附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检查工作底稿、检查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派出机构或厅领导发现《财政检查报告》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责成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负责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澄清。
第四章 处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处理规则是省财政厅依法对财政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处理处罚,做出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及追究责任的行为规则。
第二十六条 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前,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或当事人。被检查单位或当事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财政部门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在综合审定被检查单位或当事人意见后,省财政厅应对被检查单位或当事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按规定制作《财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财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事实;
(四)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六)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及诉讼机关;
(八)省财政厅公章及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日期。
(九)财政处理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第二十九条 《财政检查报告》、《财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检查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一并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三十条 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省财政厅应及时制作《财政监督检查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部门,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将处理结果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一条 由业务主管处室自行组织的监督检查所出具的《财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移送处理书》应会签财政监督检查处、条法处、厅办公室;由财政监督检查处组成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所出具的《财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移送处理书》,由财政监督检查处会签业务主管处室、条法处、厅办公室。
《财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移送处理书》应呈请厅领导签发。
第三十二条 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涉及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厅条法处牵头办理,相关业务处、财政监督检查处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违规检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瞒案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办结的监督检查全部资料应当鉴别整理,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编目和装订,并及时移送财政厅档案室归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下达的《财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处理处罚事项,各业务主管处室或财政监督检查处要做好跟踪检查工作,督促被检查单位或当事人落实整改,务求财政监督取得实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