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号 |
法规类型 | 海关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0-01-28 |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2006年第50号、2007年第65号和2009年第77号所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tiff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