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办力字[1992]1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2-02-23 |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