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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办力字[1992]11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2-02-23

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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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2-02-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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