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政府关于南京等11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政复〔2006〕83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6-10-30 |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淮安、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市域范围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市编制上报的市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同意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矿业布局结构、开发利用、环境恢复治理区域和相关管理与保障措施。
二、编制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措施。各市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原则,贯彻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按照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分类分区开发利用要求,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按期关闭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砖瓦粘土等开采矿山,并严格禁止新建矿山。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开采以及布局不合理、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矿山,淘汰落后、分散的采矿能力。
四、加大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环境力度,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矿山环境整治工程,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改善和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管理体系,加大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力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各项管理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规划实施水平。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6〕83号.doc